十二缘起支是: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、生、老与死,而老、死、愁、悲、苦、忧、恼等烦恼,是出生之后偶有的结果。
佛教经典将这些缘起支,分为三时:无明与行,属于过去世。出生、衰老与死亡,属于未来世。识、名色、六处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,则属于现在世。
然而,当这十二缘起支,依这样的三世分别时,我们应当明白,这只是为了显示生死轮回里的因缘结构。
我们应当知道,被归纳于某一世的缘起支,并不是只在该世运作,而不会在其他世运作。事实上,在每一世里,都有这些互相牵连的十二种缘起支。
业,是‘作为’之意,但在佛教里,则专指‘意愿的作为’。站在究竟法、胜义谛的角度来看,业是指善心或不善心里的思心所。
因为思(意愿),是负责造业的心所。譬如,佛陀在《增支部》里说:“诸比丘,我说为业的,即是思。因为由于它的意愿,人们才会通过身、口、意造业。”
除了佛陀与阿罗汉的思之外,一切速行心的思心所,都有造业。阿罗汉不再造业,是因为他们已完全断除了,作为业之根源的无明与爱。
然而,只要五蕴色身还存在,即使是佛陀与阿罗汉,也都必须体验由成熟的过去业所致的果报,直至他们入般涅盘为止。
业之定法,是独立运作的,它并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;也不为社会潮流或政府意向而改变。
业果法则,只确保人们所造的业,依其善恶而带来相符的果报。譬如说,在各类因缘条件具足时,业必定会产生其果报;无论这种果报是好是坏,它只是业被成熟的显现而已。
有为法,是指依靠因缘条件而生起的法,它们包括心、心所、色法。缘,是对其他法的生起及住立,有资助作用的法。
这即是说,当缘在运作时,将会导致与它有关连但还未生起之法生起;以及导致已生起之法,得以久住。
一切有为、涅槃与概念都是缘法,有为法是缘法较好理解。但是,涅槃与概念,只是能作为其他法之缘的缘法,它们并不是有为法,因为它们不是由于因缘和合而生。
十二缘起支里的触,是指心识与目标的接触。而当它们在接触时,必定会有某种缘于触,所生起的感受。
这些感受包括乐受、苦受、舍受,缘于这些感受,爱被生起。爱有六种:颜色爱、声爱、香爱、味爱、触爱、法爱。
每一种的爱,又可依三方面而分为三种:一、纯粹只是渴爱欲乐;二、渴爱有(生命),即含有常见的渴爱;三、渴爱断灭,即含有断见的渴爱。
因此,爱是依靠接触目标,而生起的感受。若人们体验到快乐的感受时,他们就会享受这种乐受。而他们追求这目标的目的,纯粹只是因为,这种目标能够激起快乐的感受。
反之,当人们体验到痛苦的感受时,他们就会渴望着,脱离这种痛苦的感受;以及渴望着,会有某种其他的乐受,去取代这些苦受。
而舍受的本性是宁静的,虽然它平稳、不急不躁;但这宁静的状态,也能够成为渴爱的目标。
如是,乐受、苦受、舍受,这三种的感受,缘生了种种的爱。
